在我市市一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外商投资、合资经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将可设立独立的人事管理户头,除人事档案管理仍按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享有与市直国有企业同等的人事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下发的《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最近施行。
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原来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办理企业相关人事业务须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人才中心代办,给企业引进人才带来不便。人事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适合我市情况的人事立户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人事立户的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可直接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人事业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交流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及各项职称考试;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接收派遣;因公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立户条件是,近两年工商、税务年审合格,有独立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事立户。一、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企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100人以上的企业;三、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四、具三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或装饰工程企业;五、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
来源:汕头信息港